2006年4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夫妻分手受限于客观条件,男方回家须从女方家门前经过——
女方诉至法院要求“眼不见为净”
杨思

  场景一
  秦玲与王旭原本是夫妻。但为了图个“眼不见为净”,在经历了一场离婚诉讼后,他俩再次法庭相见。这次,秦玲的诉讼请求是不想让“曾经的他”每天在自己眼前晃。

  场景二
  离婚前,王旭租赁了两间公房,离婚时法院判决东侧的一间归秦玲住,西侧的一间归王旭住。两人离婚前,曾在两间公房前自建了两间房,分别用作厨房和居室。场景三诉讼中,王旭表示,法院判决未处理自建房,所以自己要回屋,就必须从前妻门前经过。另外,他没有另外开门的条件,因为自己的房屋的外墙与邻居家的外墙之间距离仅有0.8米。旁听猜想王旭要进自己的屋,就必须从秦玲的门前经过,这是“历史原因”造成的,与王旭无关。那么,王旭这个门要不要开呢?(答案在下一期找)